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段某某与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被告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生态农庄行业,2013年4月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所请。
被告闻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且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批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闻某某承认原告段某某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段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闻某某在原告段某某催讨情况下,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闻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跃宏

书记员: 操时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