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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成诉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学成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田国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学成。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学成与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学成、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段学成只是与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到荣盛基地库从事运输彩钢房材料的工作,不能证明周某是受被告委托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原告主张与被告廊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段学成与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段学成只是与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到荣盛基地库从事运输彩钢房材料的工作,不能证明周某是受被告委托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原告主张与被告廊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段学成与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玉成

书记员: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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