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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与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黄某
黄某
黄某某
成某某
袁在东(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原告: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系原告黄某某之母。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段某、张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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