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太山,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通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隽水镇下阔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利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珍良,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下阔村副书记,住通城县。
被告段利生(又名段利先),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通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太山与被告通城县隽水镇下阔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段利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太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太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太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太山负担。
审判员 沈光明
书记员: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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