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驻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号南山商务4楼。
法定代表人郑贤挺,任总经理。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山东华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云 人民陪审员 梁惠英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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