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吴素利(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
高林岳
贾世超
原告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素利,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贾德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林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世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树森
审判员:罗达清
审判员:叶洪波
书记员:田伟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