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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孙某某等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东,香河县县城大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某、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土地补偿款3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段某某之母骆玉荣是香河县村民,于1999年去世,其生前有三个女儿,段某某系三女儿。原告孙某某之母段凤芝系骆玉荣的大女儿,已于2012年去世。2017年5月,骆玉荣在分得土地补偿款48000元,该款被告领取后拒绝给付二原告。二原告认为,该款系骆玉荣的遗产,二原告作为骆玉荣的合法继承人,对该款应依法具有继承权。为此,二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法院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二原告段某某、孙某某与骆玉荣是否存在其所称的亲属关系,是否是骆玉荣的合法继承人,应由二原告负举证责任。若二原告无合法证据证明,被告认为二原告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被告母亲名骆玉荣,是香河县人,于2017年7月17日去世。被告母亲生前分得了土地补偿款。被告并未领取他人土地补偿款,至于二原告亲属骆玉荣是否在香河县享有土地,并分得了土地补偿款,被告不知情。二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骆玉荣是香河县人,2017年7月17日骆玉荣去世,被告王某系骆玉荣之子。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骆玉荣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信、火化证的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原告段某某、孙某某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段某某、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东、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二原告与骆玉荣没有直系亲属关系,并不是骆玉荣的合法继承人,骆玉荣的个人财产的取得、分配与二原告没有关系,故二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二原告土地补偿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段某某、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小垒

书记员: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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