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戴虎,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7号。法定代表人:夏宗兴,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西村附100-2号。法定代表人:祝军,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某、段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段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3元,减半收取计6531.5元,由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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