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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段某某等与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戴虎,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7号。法定代表人:夏宗兴,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西村附100-2号。法定代表人:祝军,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某、段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段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3元,减半收取计6531.5元,由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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