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明喜,系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明喜、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形成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49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已形成欠款事实。为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9700元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是在原告胁迫下出具欠条,且数额有误,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胁迫事实及欠款数额予以证明,为此被告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段某某欠款497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形成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49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已形成欠款事实。为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9700元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是在原告胁迫下出具欠条,且数额有误,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胁迫事实及欠款数额予以证明,为此被告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段某某欠款497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智燕林
书记员:熊寄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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