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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王令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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