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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邵某某等与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某某、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某某立即返还二原告购房款12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9日,邵新宅向马俊臣借款125,000元,用于被告郑某某偿还2010年借款,经协商,该款项转作向被告购买盛景园小区2号楼6单元2层西户的房款,并由被告于2011年5月6日在原告借条上书写了收到上述房款的确认收条。2014年6月1日,邵新宅去世,因各种原因,被告现已不能交付原定的房屋。特诉至法院依法判决。段某某、邵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书证《借条和收条》(原件),《借条》的上半部分是邵新宅代被告向马俊臣借款125,000元。下半部分是收条,是被告郑某某出具的收到盛景园2号楼6单元2层西边房款125,000元的收条。郑某某辩称:1、借条无法核实是否邵新宅所写,原告应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2、即便真实,邵新宅所借马俊臣款项与被告郑某某无关,邵新宅可以随意写其款项的用途,郑某某没有向邵新宅和马俊臣借过任何款项。3、郑某某书写该收条时是在空白纸上所写。被告未收到购房款,房屋也未实际交付,所以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提交相关证据。段某某、邵某某述称,当时邵新宅向马俊臣借款时,说是代郑某某偿还盖公安局家属院即盛景园小区所借的债务,当时说临时周转不超过1个月。马俊臣与被告并不认识。1个月期满后,马俊臣找邵新宅,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郑某某说,现在没有现金,有楼盘接手人给的几套顶账房,如果可以的话,将原借款125,000元抵作盛景园小区2号楼6单元2层西边这一户的房款,将来根据房屋的实际面积再补差价,马俊臣也同意,被告郑某某就在原借条的下面书写了已收到上述房款125,000元的《收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某某是邵新宅的舅父,段某某系邵新宅之妻、邵某某系邵新宅之子。2011年,被告郑某某作为开发商,开发盛景园小区(原公安局家属院),邵新宅为其舅父郑某某管理一定事务。2011年3月29日,邵新宅向马俊臣借款1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马俊臣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用于郑某某偿还2010年借款)邵新宅2011年3.29.”。2011年5月6日,郑某某在同一张纸上书写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盛景园2#楼6单元2层西边房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郑某某2011年5月6日”。2014年6月1日,邵新宅因病去世。郑某某至今未交付约定的房屋,因约定的房屋已经卖给他人,已不能向二原告交付约定的房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和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告段某某、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被告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郑某某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交付盛景园2#楼6单元2层西边房屋的义务,二原告系邵新宅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1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郑某某应当返还购房款125,000元。关于被告郑某某提出的“写该收条时是在空白纸上所写,未收到购房款”问题,首先,《收条》写在了《借条》的下面,如果收条是在空白纸书写,则《收条》不应书写在纸张的中间,这样不符合正常的书写格式;其次,未收到购房款而向他人出具《收条》,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郑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郑某某应当返还二原告购房款1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返还原告段某某、邵某某购房款1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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