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屈勇
保定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某某,待业。
委托代理人屈勇。
被告保定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A座9021室。
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保定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审判员:马艳敏
审判员:蔡文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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