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段亚某与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亚某
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
孙子见(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
负责人刘春林,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子见,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段亚某因被上诉人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喇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蒙秀芝,被上诉人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孙子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喇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段亚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喇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段亚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智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赵楠

书记员:李美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