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贺国春(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张某某
赵胜斌
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贺国春,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系被告孙某某妻子。
被告赵胜斌,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张某某、赵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山
书记员:邓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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