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宗鹏,男,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长子县,
被告宣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子县漳源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陈义,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立纺路2号,
负责人:杜晓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以(2017)晋0726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我院处理。我院接此案后,原告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仁忠
书记员:周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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