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
李金成
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某某。
被告李金成。
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金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素霞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连晓丹
书记员:李梅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