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何亮
何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文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秦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亮(系该公司员工),男。
被告何珺,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
诉讼代表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瞿年生
审判员:易片红
书记员:杨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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