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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长江与河南圣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邢台市任县,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贾现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圣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81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忠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萌萌,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原告武长江与被告河南圣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冀0526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7)冀05民终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指定任县人民法院审理,我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武长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武长江负担。

审判员  毛仁忠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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