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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铁山区宏博装饰经营部、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建安路。
法定代表人黄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际,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山区宏博装饰经营部,经营地: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11-2号。
经营者胡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曹晓燕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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