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蒙蒙、杨春际,均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武某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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