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钢旦诉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钢旦
武改素(河北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云远
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钢旦。
委托代理人武改素,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云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钢旦诉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以简称中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钢旦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改素、被告中瑞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云远、刘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中瑞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属确认之诉,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因此不适用时效制度,被告辩称不予采纳。原告承认其于1980年3月被通知放假至今未到被告中瑞公司及其改制或变更前的藁城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再前的藁城县建筑公司上班。从未接受到被告管理,未从事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原告主张确认与被告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该项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先予仲裁,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五条  ,参照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武钢旦与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钢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中瑞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属确认之诉,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因此不适用时效制度,被告辩称不予采纳。原告承认其于1980年3月被通知放假至今未到被告中瑞公司及其改制或变更前的藁城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再前的藁城县建筑公司上班。从未接受到被告管理,未从事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原告主张确认与被告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该项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先予仲裁,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五条  ,参照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武钢旦与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钢旦负担。

审判长:关琳琳

书记员:张世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