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金航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某县新区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武某金航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某金航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金航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58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某金航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张双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