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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某县循环经济园区冀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65719008M。法定代表人:王学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洪军,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福,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98号广美国际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永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该公司员工。

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184.7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499200元(自2017年8月19计算至2018年5月2日)。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1950000元(人民币),工期:开工时间为2017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18日(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乙方(即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原告)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的施工,被告-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消防验收,直至2018年1月5日才进行消防验收,衡水市公安消防队出具衡公消验字2018第000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指出涉案工程存在诸多需要整改的地方,原告与被告沟通进行整改,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整改,原告被迫无奈只能自己进行整改,原告整改共计花费185184.75元。2018年3月25日原告因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被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罚款15000元,以上因被告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共计给原告造成损失200184.75元。另涉案工程直至2018年5月2日才通过消防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按照每逾期一天向原告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至今置之不理。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有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却于近日以双方签订的同一份合同及相同的案由将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总公司起诉,这是非常明显的重复诉讼,并且该合同的履行地在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应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提起诉讼之后,虽然将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系重复提起诉讼的行为,任意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已违反法定程序。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申请将原告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先立案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系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8年7月2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河北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武某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纠纷与本案纠纷所涉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同,桃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本院立案时间,本案应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张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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