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邑县液化气销售中心,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东关村(武阜路以北)。经营者:孙云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
武邑县液化气销售中心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武邑县液化气销售中心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邑县液化气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邑县液化气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鲁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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