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
陈大贵
赵勇(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娟
京山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刘诗洋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京山县永兴镇龚场村民委员会
原告武某某,系受害人陈金山之妻。
原告陈某某,系受害人陈金山之子。
原告陈娟,系受害人陈金山之。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大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陈金山之兄,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勇,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京山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京山县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黄颢,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诗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3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2358-6。
法定代表人金亚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县永兴镇龚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福军,村主任。
原告武某某、陈某某、陈娟诉被告京山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京山县永兴镇龚场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忠华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5月22日,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陈某某、陈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陈某某、陈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某、陈某某、陈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陈某某、陈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陈某某、陈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某、陈某某、陈娟负担。
审判长:周忠华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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