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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陈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红某
卢治国(代理权限代为参加法庭调查
辩论
和解等)
成红刚(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武某
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卢治国(代理权限: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解等),系陈红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邱志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红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叶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治国、成红刚,被上诉人武某的委托代理人邱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陈红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首先,从本案的合同内容来看,上诉人陈红某与被上诉人武某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为十年。从本案的履行情况看,在履行合同第二年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被上诉人武某逾期交纳租金产生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争议。被上诉人武某在接到上诉人陈红某发出的《解除租房通知》后,安排会计将房租汇款至上诉人陈红某账户,被拒收后,又通过将租金存放至公证处,表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被上诉人武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一个月零七天的行为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并不是根本性违约。从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是合同相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或者经过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是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条件的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前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支付租金。上诉人陈红某仅基于被上诉人武某的一般违约行为,在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十年期限的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共计2800元由被上诉人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陈红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首先,从本案的合同内容来看,上诉人陈红某与被上诉人武某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为十年。从本案的履行情况看,在履行合同第二年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被上诉人武某逾期交纳租金产生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争议。被上诉人武某在接到上诉人陈红某发出的《解除租房通知》后,安排会计将房租汇款至上诉人陈红某账户,被拒收后,又通过将租金存放至公证处,表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被上诉人武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一个月零七天的行为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并不是根本性违约。从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是合同相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或者经过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是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条件的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前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支付租金。上诉人陈红某仅基于被上诉人武某的一般违约行为,在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十年期限的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共计2800元由被上诉人武某负担。

审判长:程朝晖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叶勃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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