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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