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赞皇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俊平,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韩优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赞皇县人,住。
原告武某与被告韩优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平,被告韩优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不得妨害原告对阳泽乡西阳泽村东大街390号房产的居住;2、讼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配偶韩京京生前建有阳泽乡西阳泽村东大街390号房产一处,共有南房5间、北房5间、东房3间。因原告与被告系祖孙关系,被告结婚时无房居住,原告将该房产北房5间借给被告暂住。2016年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将原告房产大门换锁,不让原告回家居住,现原告只能暂住三个女儿家,原告有家不能回,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韩优良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让原告居住,也履行了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与韩京京系夫妻关系,1988年4月20日经赞皇县土地管理局同意,同意村委会批给韩京京宅基地一块,东边长14.4米,西边长14.4米,南边长10.5米,北边长10.5米,总面积151平方米,后韩京京去世。原告武某育有一子三女,均以成家。原告与被告系祖孙关系。被告韩优良结婚时居住于祖父母即原告武某与韩京京的宅基地房产内。原告之子即被告韩优良父亲去世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给过原告大门钥匙,但当原告告知其钥匙丢失时,被告不再予以给付原告大门钥匙,导致原告无法进入家门。当庭被告韩优良将大门钥匙交付原告武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大门照片、村委会证明、赞皇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居住于该房产,由于被告韩优良更换大门之锁后,没有通知原告,致原告不能进入家门。现原告主张被告不得妨害其对阳泽乡西阳泽村东大街390号房产的居住,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优良不得妨害原告武某在赞皇县产的居住。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优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娟
书记员: 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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