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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艳丽与郝某某、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郝永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武艳丽与郝某某、白某某、郝永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武艳丽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武艳丽负担。

审判员  李贵新

书记员: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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