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某
原告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某县沿口镇石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9915049-0。
法定代表人张东铭,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0年2月6日。
原告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自力
书记员: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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