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红,女,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系武某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树森,邯郸市邯山区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5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慧田
书记员:崔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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