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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马建新、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马建新
王某某
陈晓枫(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武倩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张建新妻子。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晓枫,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原告武某某女儿。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武倩、马建新、王某某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马建新、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枫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武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称,被告武倩系原告女儿,2014年10月份,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到原告家中向被告武倩催要借款时告知原告其女儿武倩已将家中房产证抵押给了被告马建新、王某某。
原告才发现其房产证已被被告武倩偷偷拿走。
2015年2月27日,被告马建新、王某某纠集多人闯入原告家中要求原告以房抵债。
要求确认被告武倩与被告马建新、王某某以原告房屋所有权证达成的口头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返还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辩称,因被告武倩与原告系父女关系,武倩系原告家庭成员,武倩将房产证抵押的行为有效。
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无权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武倩向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可以将房产证返还原告。
被告武倩未答辩也未到庭。
本院认为,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武某某的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相应的房产建于1995年,被告武倩时年6岁。
被告武倩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房屋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某某系无权处分行为。
事后,原告对被告武倩的抵押行为也不予追认。
且三被告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也未进行抵押登记。
故三被告之间的口同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武倩将非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予被告马建新、王某某,作为该房产证所有权人的原告有权追回,且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在取得该房产证时未向所有权人即原告予以核实及取得原告的认可,存有重大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
故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应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原告。
因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处分到原告的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倩因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而与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达成的口头抵押合同无效;
二、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返回给原告武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倩负担50元,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武某某的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相应的房产建于1995年,被告武倩时年6岁。
被告武倩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房屋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某某系无权处分行为。
事后,原告对被告武倩的抵押行为也不予追认。
且三被告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也未进行抵押登记。
故三被告之间的口同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武倩将非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予被告马建新、王某某,作为该房产证所有权人的原告有权追回,且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在取得该房产证时未向所有权人即原告予以核实及取得原告的认可,存有重大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
故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应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原告。
因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处分到原告的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倩因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抵押给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而与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达成的口头抵押合同无效;
二、被告马建新、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返回给原告武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倩负担50元,被告马建新、王某某负担50元。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姚明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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