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小学教师,户籍地黑龙江省农垦二九一农场B区,现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英,集贤县升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枫,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公路管理站管理员,住黑龙江省农垦二九一农场B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某于2018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武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第三人仇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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