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昌华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西望牛墩。组织机构代码:56547766-6。
法定代表人刘运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金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杭埠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6476769-0。
法定代表人张书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扬洲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