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花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花。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某花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故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武某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俊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建一主审本案、审判员高彦明参加评议,书记员马俐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某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吉峰、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保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2)故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2)故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俊凯
审判员:高彦明
审判员:杨建一
书记员:马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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