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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候玉春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杜毅飞

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候玉春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毅飞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7月12日以被盗车辆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审判长:宋晓红

书记员: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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