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士成,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46969133D。
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雪,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通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五街道民乐委。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市通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薛薜
书记员: 鲍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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