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董金辉,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永安乡永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景波,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炎奇,系集紧县福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兴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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