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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玉某与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想灵、陈梦秋,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本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
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99KTXQ。
法定代表人吴瑞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民、颜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起诉、参与诉讼、答辩、提供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某与被告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玉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武玉某承担。

审判员 郭梅

书记员: 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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