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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秦某某、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靳海林(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海林,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
被告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党润娟,该校校长。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美学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中美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被告中美学校是从事培训的机构,不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资质,其收取费用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承担退还钱款的责任,因该利益为被告中美学校所获得,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承担退还责任没有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某某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被告中美学校是从事培训的机构,不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资质,其收取费用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承担退还钱款的责任,因该利益为被告中美学校所获得,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承担退还责任没有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某某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石某某中美经贸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审判长:刘小芳
审判员:李淑梅
审判员:梁钊

书记员:焦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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