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魏永福(已故)妻子。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魏永福(已故)次子。
原告:魏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魏永福(已故)三子。
原告:丰星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魏永福长子魏志宏(已故)之妻。
原告:魏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魏永福长子魏志宏(已故)之子。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陈涛,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淑华、魏某某、魏志刚、丰星英、魏威与被告魏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武淑华、魏某某、魏志刚、丰星英、魏威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淑华、魏某某、魏志刚、丰星英、魏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武淑华、魏某某、魏志刚、丰星英、魏威负担。
审判长 刘梅
审判员 李静
人民陪审员 姚乐乐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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