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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闫某某、田金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易州镇中亢各庄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易兴路,居民。
被告:田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白马乡七里庄村,村民。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女,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田金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术学
审判员 王云
人民陪审员 薛子敬

书记员: 崔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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