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婧,河北代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计文,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第三人:武计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原告武海某与被告蔡成林、于某某、第三人武计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武海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海某负担。
审判员 程惠芳
书记员: 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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