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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米粮村特1号A区B栋5号。
法定代表人: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工业园惠安大道104号(14)。
法定代表人:聂建桥,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XX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被告聂建桥、被告余巧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80000元。担保人谭XX以其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阮家台特1号3单元2层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硚字××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8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七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谭XX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阮家台特1号3单元2层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硚字××号)。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武汉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玉龙

书记员: 杨虎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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