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吕学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谕,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
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
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学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5085号民事裁定书,对
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账户:00×××09,开户行: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予以冻结。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鄂01民终5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
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
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账户:00×××09,开户行: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
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吴国阳
书记员: 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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