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罗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仁国、温倩,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泽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武汉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 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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