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蓝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蓝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继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昌市蓝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武汉黑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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