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崔殿龙(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徐某
武汉市硚口利济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王军
詹永胜
祝存应(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
龚进
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性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殿龙,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市硚口利济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忠,总经理。
第三人: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詹永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祝存应,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龚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祝存应,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军、龚进、詹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家斌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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