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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薛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号楼A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薛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施何梅
审判员 彭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书记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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