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魔力饵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魔力饵王渔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琛丽,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魔力饵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力饵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魔力饵王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力渔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本案证据中被上诉人魔力渔具公司提交的部分公证保全产品的包装上分别标注有“武汉市魔力饵料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武汉市魔力饵料有限公司出品”、“武汉市魔力饵料有限公司制造”、“工厂地址:湖北孝感东山头”和“单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东山头”等字样,据此可以初步判定该部分公证保全产品的涉嫌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湖北省孝感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的该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注册成立时间和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属本案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徐翠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代理审判员 童海超
书记员: 毛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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